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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明确商品房装修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问题的复函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17 14:55:14    文字:【】【】【】 阅读 (690)

关于明确商品房装修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问题的复函

 

清市价函[2014]42号   2014年4月8号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你协会《关于明确商品房装修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问题的函》(清物协[2014]014号)收悉。经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商品房买受人已知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前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因此而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买受人申请提前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进行劝阻,由此产生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进行接收或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为由拖延接收,由此导致的商品房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的问题。

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市价[2011]43号)已经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公共水电费的分摊等作出了规定。因买受人长期拖延对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接收造成空置的,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商品房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或质量问题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商品房质量检验。并按检验结果界定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日期已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从约定交付日期到实际交付日期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因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商品房合法交付使用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装修期间,向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的行为,是否允许的问题。

电梯属于小区共用设备,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小区的电梯电费等共用水电费用也已经由业主合理分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因此,向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运行费”等名目费用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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