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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优秀会员评选试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10 11:46:45    文字:【】【】【】 阅读 (516)

第一条  评选目的

为表彰在行业及协会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踊跃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单位,提升行业凝聚力,推动行业建设,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评选规则

(一)评选优秀会员采用基础评分排名和会员间实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础评分排名权重为80%,会员间实名投票权重为20%。 优秀会员基础评分得分由秘书处和监事会共同完成,会员实名投票,由会员单位将选票加盖公章交到协会秘书处。具体投票细则由秘书处另行规定。

(二)优秀会员名额按年度会员数的3%--5%的比例确定,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设定的条件及相应分值对会员单位进行统计、核实、排序。

(三)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经协会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后,授予“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称号。

(四)会员企业认为本企业在本《办法》条件以外做出了能够充分体现为行业、为社会具有重大或突出优秀事迹,起到良好社会影响,企业可自行申请做特别说明。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授予“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年度突出贡献会员单位”称号。

(五)对涉及下列条款其中之一的会员企业,取消年度优秀会员评选资格。

1、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并经查实的;

2、受到县(市)、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受到县(市)、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告、约谈等不良记录的;

4、年度内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引发行政干预并出动警力的;

5、有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投诉案件,并经县(市)、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6、在年度内未缴纳会费的;

7、对“突出贡献”优秀会员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8、有县(市)、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本协会认定的其它不诚信记录的;

第三条  评选条件及赋分

   优秀会员“评分排名”采用综合评分法,设置奖励分及扣分项,奖励分,满分100分。各分项评选分值如下:

(一)奖励分: 

  1、模范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各种证照齐全有效,按期缴纳会费(上半年缴纳)记70分,延期缴纳的(下半年交纳)记60分。

  2、按期完成物业管理年度统计报表的记2分,未完成记0分。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如:会员大会、年会、专题会议(论坛)、专题培训、专题讲座等大、中型专题活动,每次记2分,满分8分。

  4、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座谈会、研讨会、会员代表协会参与政府或其他的社会活动,征询意见时积极反馈调研调查报告等小型活动,每次记1分,满分5分。

  5、积极参与市里创文创卫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每次记1分,满分2分;

  6、本年度内参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或复检并获得通过和表彰的,每个项目记5分,公司派考评专家参加省、市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每人次计1分,此项总计满分10分;

  7、参加或配合本协会交流考察并主动接待来清考察人员的,每次记1分;

    8、积极带头执行《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模范履行《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公约》的,加5分。

(二)扣分项: 

   1、本年度内,在协会组织的会员大会(年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专家委员会会议时请假或缺席的,每次扣2分;

第四条  附则

  1. 本《办法》已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二)获得年度优秀会员单位在本协会会员大会(年会)上进行表彰、颁奖。同时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布。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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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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