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2014年10月8日,市住建局向我会发来了《关于征求〈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提出,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报市住建局或协会,由市住建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对此,我会拟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在协会会议室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咨询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欢迎有意向参加座谈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4年10月13日前与我会联系。联系电话:3152290,联系人,梁小姐。
如无法参加座谈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书面方式于10月20日前向市住建局或我会提出意见。
附件:
1、《关于征求〈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讨论稿)》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4年10月8日
附件1、
关于征求《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
广东电网公司清远供电局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居民权益,保障居民用电,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的成功做法,向市政府提出加快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统一建设工作的请示,刘柏洪副市长召集有关会议明确
由市住建局牵头落实有关工作。现将《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贵企业,请于10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报我局或协会,由我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10月8日
联系人:罗静 联系电话:3375805
附件2、
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清远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行为、明确维护责任,保障业主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施工、维护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新建住宅项目内用电电压10千伏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及临时施工用电用户。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其他住宅项目以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住宅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住宅的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风机和消防设施,配套的医疗卫生所(室)、物业、社区用房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设施。
第四条〔建设范围〕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上级电源点起至单个业主住宅到计量装置(表箱和电表)及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含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在公用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止的电气设施。
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高压线路、变配电站、低压线路、设备基础、计量装置(含远程抄表系统)的建设安装等。工程内容不包括:施工用电建设、配电房土建(及其通风、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小区内电缆管沟建设等。
第五条〔建设原则〕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按照城市规划和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必须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质量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职责〕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在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后,由供电企业负责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物资供应,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供配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和后续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企业协调外线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交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费。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基本容量配置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
(一)住宅单户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含120平方米)按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含150平方米)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配套的公用服务用房按每平方米80-100瓦配置;小型商业类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配置。
第十条〔特殊容量配置标准〕 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前款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或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容量超过前款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的收费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总平方案前,应就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用地、用房、电线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配置方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在项目设计中予以落实。供电企业应当在十日内答复。
第十二条〔签订建设合同〕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协议。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应明确供电方式、容量配置标准、技术规范、建设时限、费用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申请时间〕 建设单位在完成配电房土建、小区内电缆管沟等非统一建设的基础设施,具备供配电设施设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供配电设施预计接电时间前8个月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正式用电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在供配电方案确定后的8个月内组织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如因住宅建设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开工具备条件〕住宅项目预留及配套建设的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用地、用房、电线电缆通道等经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书面确认落实可行后。
第十五条〔公开招投标〕 供电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参与。供电企业在收到供配电设施企业工程竣工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备案管理〕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工程竣工检验备案时一并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供电企业及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招投标、施工、竣工等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维护与服务
第十九条〔资产转让〕 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协商办理供配电维护管理移交手续,并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办理供配电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移交后供配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电企业负责。住宅物业业主和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为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对供配电设施的产权情况明确告知业主。
第二十条〔运维管理〕 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故障抢修〕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金用途〕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电子化资料测录、移交以及供配电设备和维护备品备件的购置、安装、调试和后期维护等开支。
第二十三条〔标准测算〕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政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供配电工程建设维护成本进行测算、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后执行。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根据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应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加收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供电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当地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资金缴纳〕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协议,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办理临时用电前缴纳30%建设费用,在办理正式用电前缴纳60%建设费用,在竣工验收送电前,建设单位应按最终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维护费。
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核发的当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二十七条〔资金监管〕 供电企业应加强资金监管,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市价格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制定公布后,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试行两年。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受理用电申请但尚未实施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存量住宅小区,由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国家和企业相关法规对小区供电设施进行无偿接收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